关于“对犯罪分子家属考公的限制”

(发现自己连三句话都组织不起来,所以写这篇文章练习一下写作能力。考虑到我的表达能力,本文不能完全代表我的看法)   当我们提到“对犯罪分子家属考公的限制”,通常认为是“犯罪分子家属在考公时无法通过政审”。

  政审,即政治审查,不仅审查本人思想状况,也审查主要社会关系。类似的审查在任何组织中都是必然存在的,这是维持组织的重要手段,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区别,例如是明文规则、默认的惯例、集体的认同或反对。在任何有秩序和法治的国家,其国家领导人的保卫人员都必然经过政治审查。但我们必须认识到,不同的组织应该有不同的政审标准。以国家领导人的保卫人员的审查标准审查所有国家工作人员,这是绝不可能完成的,也是毫无必要的。

当我们提到公务员考试的政审时,焦点基本都集中在犯罪家属是否应该受到牵连。 赞同。原因主要有两个,一个是作为犯罪分子的惩罚作用,一个是认为其亲属比普通人有更强的犯罪倾向。   针对第一个原因,现代法律精神是不欢迎任何株连的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而如果一个人因为别人的错误而被法律剥夺权利,这是对这个人的歧视。针对第二个原因,如果一个人因为亲属犯罪,就被法律认为有更强的犯罪倾向,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罪推定,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。

  当然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,只根据法律的逻辑来处理现实世界是荒谬的。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弃任何有罪推定。如果父亲犯了严重的叛国罪,且主观恶意很大,而子女跟着他长大生活。如果这样的子女担任重要岗位、保密岗位,公众很难接受这种人事安排。另外一个例子,醉酒把车从家门前的路上开回家里,只有几十米,被判了醉驾,导致子女报考偏远乡镇的公务员时因政审不合格被拒。这种做法同样让人难以认同。

  法律是平衡的艺术,我们需要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。不同的岗位,能接受的现实风险也不同,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。个人看法,基层公务员几乎没什么政审的必要,不需要在入职时就做严格的政审,每次调动的时候,如有政审的必要,新单位自然会自己重新政审。(顺便一提,现代社会了,个人档案那套东西应该进历史的垃圾堆了)

不牵连子女的前提是惠不及子女

要分析这点,就必须解释政审的目的,说明政审的审查内容、作用范围。

还有一种观点认为,政审是政治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,因此拒绝从法律方面考虑这一问题。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,没有妥协的空间。现代国家的公权力必须遵循“法无允许不可为”的准则,只要把政审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,就必须按照法律实施。其实,这种观点的根源是人治思想,

 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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