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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关于“对犯罪分子家属考公的限制”

(发现自己连三句话都组织不起来，所以写这篇文章练习一下写作能力。考虑到我的表达能力，本文不能完全代表我的看法)\
  当我们提到“对犯罪分子家属考公的限制”，通常认为是“犯罪分子家属在考公时无法通过政审”。

  政审，即政治审查，不仅审查本人思想状况，也审查主要社会关系。类似的审查在任何组织中都是必然存在的，这是维持组织的重要手段，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区别，例如是明文规则、默认的惯例、集体的认同或反对。在任何有秩序和法治的国家，其国家领导人的保卫人员都必然经过政治审查。但我们必须认识到，不同的组织应该有不同的政审标准。以国家领导人的保卫人员的审查标准审查所有国家工作人员，这是绝不可能完成的，也是毫无必要的。

当我们提到公务员考试的政审时，焦点基本都集中在犯罪家属是否应该受到牵连。 **赞同**。原因主要有两个，一个是作为犯罪分子的惩罚作用，一个是认为其亲属比普通人有更强的犯罪倾向。   针对第一个原因，现代法律精神是不欢迎任何株连的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，而如果一个人因为别人的错误而被法律剥夺权利，这是对这个人的歧视。针对第二个原因，如果一个人因为亲属犯罪，就被法律认为有更强的犯罪倾向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罪推定，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。<br>

  当然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，只根据法律的逻辑来处理现实世界是荒谬的。我们不可能完全抛弃任何有罪推定。如果父亲犯了严重的叛国罪，且主观恶意很大，而子女跟着他长大生活。如果这样的子女担任重要岗位、保密岗位，公众很难接受这种人事安排。另外一个例子，醉酒把车从家门前的路上开回家里，只有几十米，被判了醉驾，导致子女报考偏远乡镇的公务员时因政审不合格被拒。这种做法同样让人难以认同。

  法律是平衡的艺术，我们需要在法律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。不同的岗位，能接受的现实风险也不同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。个人看法，基层公务员几乎没什么政审的必要，不需要在入职时就做严格的政审，每次调动的时候，如有政审的必要，新单位自然会自己重新政审。(顺便一提，现代社会了，个人档案那套东西应该进历史的垃圾堆了)

**不牵连子女的前提是惠不及子女**。

要分析这点，就必须解释政审的目的，说明政审的审查内容、作用范围。

还有一种观点认为，政审是政治问题，不是法律问题，因此拒绝从法律方面考虑这一问题。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，没有妥协的空间。现代国家的公权力必须遵循“法无允许不可为”的准则，只要把政审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，就必须按照法律实施。~~其实，这种观点的根源是人治思想，~~

  
